以金榜夺魁,将来也是官运享通
大家都清楚“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这其实是儒者们的共同愿望而皇帝出法例结果也几乎人所共知,张释之向文帝报告了案情,然后提出处罚意见:“依大汉朝的法律,一人犯跸,当课罚金”汉文帝听后大怒,说:“此人惊了我的马,幸亏这马儿驯良,要是换了别的马,说不定就将我摔伤了廷尉你竟然只判处他罚金?”
张释之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律如此规定,当依法执行陛下如欲加重惩罚,则法不信于民也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但现在已交到我廷尉这里,我身为廷尉,自当公正执法,若有偏差,则天下的法官都会任意轻重,那老百姓岂不是要手足无措?望陛下明察”文帝思之良久,承认张释之是正确的
根据史书的记载,显然法官张释之所秉持的司法理念是,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应由法官依法裁决,皇帝也不可干预张释之的那一句“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也多次为后世的司法官引述,用来对抗君主徇私枉法的意图
但宋代的学者、法官提起这起“犯跸”案例时,还是对张释之很不满意,因为张释之还说了一句“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他们认为,作为负责司法的廷尉,实在不应该说出这种违背法理的昏话,如洪迈批评张释之此言无异是“启人主径杀人之端”
大儒6九渊更是从一个刁钻的角度出诘问:假设汉朝的法律规定“犯跸者杀无赦”,那廷尉是不是也应该坚定地按照法条办案,将那个倒霉而无辜的乡下人处死呢?6九渊的答案是:也不可以处死他追溯到《尚书》记载的一项古老的司法原则:如果有人犯了大罪,但属偶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而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那么他就不可被判死刑
根据这项古老的司法原则,6九渊认为,“犯跸案”中的那个乡下人,只是偶尔的过失,不存在犯罪故意,即使他使汉文帝受了伤,也应该从轻落,何况文帝并未受伤如果当时的法律条文违背了这样的司法原则,法官应提请皇上修订法律,使法条合乎正义因此,张释之应该向文帝解释清楚法理所在,而不是以“今法律如此规定”相敷衍
想想本朝的大儒们见解都不统一,那么对于士子们来说便更为艰难,简单的以案论案只怕难以令人满意,而‘妄加阐述’怕又不知道得罪了那位主考可要是坚持‘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的观点,只怕皇帝又不高兴,谁知道这是不是其在试探他们对君王的态度呢!
其实赵的想法很简单,希望能通过考试选出与自己理念相似者,为进一步的推行新政做储才准备另一方面,他希望能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