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的
即使是弹劾案,也须要参众两院同时通过,才能咨交总统执行
罗案仅在众议院提出讨论,参议院根本未曾讨论何况众议院是在议长告发后才提出查办此案,所谓众议院的讨论通过也是有争议的
罗案是民国以来一件大案子,这件案子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不仅是“总统蹂躏人权”一点
以堂堂议长而向总统密告阁员,实在不成体统吴景濂、张伯烈携带众议院公函向黎告发现任阁员贪污渎职,按照《约法》,阁员贪污可以在国会通过查办案,查办案未通过前,议员怎可代表国会署名致函总统
假如这是私人告发,就不该以议长身份列名,在文件上公然盖上国会的印信还有一点,奥约展期合同的经办部门是财政部公债司,然而吴、张控告的另外一人则是财政部库藏司长黄体濂,公债司是主管司,当不能辞其刑责
黎元洪有滥用权力的问题,内阁不按程序办事,同样也是渎职行为
但是,更为可憎的是这些国会的要员,不是为了明辨是非,而是将此事拿来,作为搞阴谋诡计的借口,足见手段之卑鄙
国务院于十一月二十一日召开临时会议,与会阁员讨论国会的查办罗案咨文众情愤激,作出两项决定:
(一)退回众议院关于查办罗案的不合法咨文这个文件因黎元洪怕得罪国会,不敢盖印,没有发出
(二)用内阁名义将此案发生后一切情形通告全国
这个电报并不是全体阁员都列名保定派阁员高凌霨、张绍曾借口奥款展期合同未经国务会议通过,拒绝签名因此列名的阁员只有王宠惠、顾维钧、孙丹休、李鼎新、汤尔和、高恩洪六人
电报最后一段说:“宠惠等理应立即引退,惟以罗案尚未水落石出,不得不暂时待罪,静候解决”
这个案子到了法院,就必需有告发人向被告人提出控诉检察厅根据事实,票传吴景濂、张伯烈二人出庭对质吴、张二人召集有关议员开会讨论,决定抗传不到,理由是本案由总统交办,公府既非诉讼机关,议长亦非诉讼当事人,当然不负告发人的责任
罗案发生后,洛派阁员向洛阳求救,吴佩孚当然不能置之不理
二十日,吴有电致黎元洪,痛责逮捕罗文干等人违法
此电火气很大:“罗财长纵有违法事件,应提交阁议,先解官职,后送法庭未经解职遂送法庭,似属不成事体,殊蹈违法之嫌”
这个电报好像用上司口吻训斥总统,还是民国史上的第一次黎看了这个电报,气得浑身发抖
当即把吴的电报扔到桌子上,连声说:“岂有此理,岂有此理”
二十二日,黎拟了一个答复吴的电稿,对于逮捕罗文干一事做了解释,说“嘱薛之衍密传,并未发表正式命令,所以也不需要叫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