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固曾于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与日本订立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其第一条云: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协定,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关系,对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然应忆此约,与此外关于满州东内蒙之约,暨多数之换文,皆发生于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日本无故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款要求,中国政.府本所不愿,经日本送最后通谍,限四十八小时以内,为满意之答复,始勉强允之
“然在中国政.府之意,以为此不过暂时办法最后修正之权,当在和会因日本要求之重要条款,实为战事所发生之问题,故舍最后之和平会议外,不能为满意之解决也至最近所订关于胶济铁路,暨其二铁路之合同,中国对之亦同一看法
“不特此也,就以上条文细审之,可见中国并未尝以德人在山东租借地与铁路暨项权利,授与日本按照条文意义,中国仅仅对于日本有此保证倘将来日本向德国提出关于德国之租借地及其权利之处分,德国同意时,则中国亦与之同意而已此种保证,自系设想中国对于欧战始终中立,不能参加战后和会而言,中国既已参加战局,则该约所设想之情形,即已根本改变,故依据事变境迁之理法,此约已不复有效
“五、尤有进者,中国对德宣战布告中,声明所有中德两国一切条约合同协约等,一律废止则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之约,德国因据有租借地暨铁路以及项权利者,当然在废止之列而德人所享之租借权利,按诸法律,即业已归还于领土之主权国易言之,德人业已丧失其租借权,则断不能有转授国之权纵谓租借之约,不因战事废绝,然该约中本有不准转租之明文,则德尤无转租与第三国之权无疑也至于铁路,按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之中德胶济铁路章程,有中国国家可以收回之规定,即含有不准转让与国之意
“有此种种理由,中国政.府深信和会对于胶澳租地、胶济铁路、及德人在山东一切权利,直接归还中国之要求,必能认为合法公道之举和会苟完全承认之,则中国政.府人民,于诸国秉公好义之精神,自必感激于无涯!而对于日本,必且尤甚!则不但诸友邦维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之名实不虚,而远东之永久和平,亦借此新保证而益坚矣”
中国代表团除了以上的文字表达外,并由顾维钧在会议席上发表了意见
说:“仅关数百万人的太平洋属岛问题各位即如此尽力,至于青岛问题关系四万万人民的大问题,本全权之责任亦极重,今试述其大纲原则:胶州租借地,胶州铁路及其一切权利,应直接交还中国青岛完全为中国领土,当不容有丝毫损失三千六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