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散处,意志辄殊,对外则冯、段宣战,将何以处德、奥?对内则黄陂孤陷,将何以设政.府?凡兹重要,亟待讨论爰绎主权在民之则,师法人国变之例,特决定本月廿五日于广州开非常会议,以谋统一,以图应变区区之意,如斯而已”
《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于民国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广州议决公布:
第一条:国会非常会议,以现任国务议员组织之
第二条:国会非常会议之议事,以参众两院议员会合行之
第三条:国会非常会议至内乱戡定,《临时约法》之效力完全恢复时为止
第四条:国会非常会议非十四省以上之议员列席,不得开议蒙古、西藏、青海、华侨各选区以省论
第五条:国会非常会议之议事,以列席过半数议决之
第六条:国会非常会议之正、副议长,就现任两院正、副议长内推定之,正、副议长均有事故时,得选举临时议长
第七条:国会非常会议得设各委员会
第八条:军政.府组织大纲,由国会非常会议制定,并宣布之
第九条:国会非常会议于军政.府有交议事件,或由六省以上之议员联合提议时,得随时开会议决人民请愿事件经委员会审查后,得提出议决之
第十条:本大纲有议员四十人以上之连署,得提议修改,以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之
第十一条: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
八月三十一日非常国会通过《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并宣布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为戡定叛乱,恢复《临时约法》特组织中华民国军政.府
第二条:军政.府设大元帅一人,元帅三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次选举之,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条:《临时约法》之效力未完全恢复以前,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元帅行之
第四条:大元帅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五条:大元帅有事故不能视事时,由首次选出之元帅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元帅协助大元帅筹商政务元帅得兼任其职务
第七条:军政.府设立各部如左:
一、外交部二、内政部三、财政部四、陆军部五、海军部六、交通部
第八条:各部设总长一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别选出咨请大元帅特任之
前项选举,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但遇总长缺位未经选举以前,大元帅得为署理之任命
第九条:各部总长辅助大元帅执行职务
第十条:元帅府及各部之组织,以条例定之
第十一条:军政.府设都督若干员,以各省督军赞助军政.府者任之
凡有举全省兵力宣布与非法政.府断绝联系者,依前项之规定
第十二条:本大纲至《临时约法》之效力完全恢复,国会及大总统之职权完全行使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