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依靠天下所有的劳动力去开发自然资源,是积极开源而不是消极节流王安石随后上《本朝百年无事札子》,阐释宋初百余年间太平无事的情况与原因,指出当时危机四伏的社会问题,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树,认为“大有为之时,正在今日“神宗采纳王安石的相关主张,并要求其尽心辅佐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王安石提出当务之急在于改变风俗、确立法度,提议变法,神宗赞同为指导变法的实施,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统筹财政同年四月,遣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
熙宁三年(1070年),颁布募役法、保甲法
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方田均税法,改革科举制度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
折叠富国之法
·青苗法
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ΟиЪ.ōΓG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局限:强制农民借贷;利息偏高,农民负担依然沉重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
内容: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局限: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
·方田均税法
内容: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农田水利法
内容: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局限: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
·市易法
内容: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均输法
内容: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作用:降低国家支出,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