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没有超过1%的比例,但在股权分散的安氏集团也是实打实的大股东了,其他小股东很意外的是,这难道不应该是安氏家族的人跳出来反对?
不过在看到反对方是汇景代理人的时候,又恍然大悟了,这是安氏集团一系的,那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外界还不知道双方已经翻脸了。
在反对的声音出现之后,天盛资本这边,坐在陆鸣旁边的首席律师姚筠当即发言道:“反对无效。我国《公司法》同时也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只规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没有规定必须要通知会议审议事项,亦没有要求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换言之,安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不禁止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
这就有意思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就审议事项要做出明确通知,但又没有对有限公司会议通知的记载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而安氏集团既不是股份公司,也不是有限公司,而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似乎造成谁也不服的结果。
这时,姚筠随后补充道:“就通知程序而言,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换言之,如果安氏集团《公司章程》中规定会议通知必须要明确会议议题,则对未事先通知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无效。安氏集团《公司章程》确实没有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安氏集团全体股东有特殊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无序明确通知审议事项。”
汇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不服道:“巧言令色,混淆视听,你说的这些并不符合《公司法》适用效力。”
姚筠有条不紊的说道:“你说的没错,《公司章程》规定适用于《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确实无效,但在这里我们根据的是股东协议,而股东协议适用于《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本协议约定是由双方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共同约定,符合《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汇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听到对方的反驳,最后只好选择了闭嘴,他当然知道,只是装作不知道而已。
与会的一些散户小股东看到双方之间的争论,这才知道股东协议原来是归《合同法》管,一直以为是《公司法》管来着。
难怪势单力孤的小散搞不赢大机构,人家的团队阵容是一群顶尖的业内人士,能搞得过才见鬼了。
普通的散户还真的被这些复杂的内容不太清楚,因为太复杂了,不是法律从业人员,不太可能清楚的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