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以免于疚哉?
九
小人之不容于君子,黜之、窜之、诛之,以大快于人心,而要必当于其罪。罪以正名,名以定法,法以称情。情得法伸,奸以永惩,天下咸服,而小人亦服于其罪而莫能怨。
君子非求免怨于小人也,而怨以其理,则君子固任其愆。且使情不得而怨以其理者勿恤,则深文忮害之门启,而小人操此术以致难于君子也,靡所不至,遂以召罗织于无穷。
故君子之治小人也,至于当其罪而止,而权术有所不用。不得,则姑舍而待其自毙。苟己无愆,得失治乱听之于理数,不得而无自失,不治而不酿乱,足以自靖而已矣。正大持理法之衡,刑赏尽忠厚之致,不可不慎也。
王曾,宋之君子也。丁谓之为小人,天下允之,万世允之者也。真宗崩,嗣君始立,曾与谓分执政柄,两不相容。谓之怨毒满天下,公恶遍朝廷,必不容于执政者,可计日待也。
即旦夕不可使尸辅弼之权,号于王庭而决去之,亦岂患无辞?曾欲去之,诱谓留身,密陈其恶于冲主,权也;亦权之不诡于正者也。乃以山陵改作,石穴水出,而为之辞曰:“谓欲葬真宗于绝地,使无后嗣。“致雷允恭于大辟,而窜谓于海外。
呜呼!此小人陷君子之术,而柰何其效之邪?舍其兴淫祀、营土木、陷寇准、擅除授、毒民病国、妒贤党奸之大罪,使不得昭著于两观;而以诞妄亡实之疑案,杀不当杀者,以致谓于羽山之殛;则孰得曰曾所为者,君子之道哉?
移山陵于水石之穴,以为宜子孙者,司天监邢中和之言也;信而从之者,雷允恭也;谓无能为异而听之,庸人之恒态也。苟当其罪以断斯狱,中和以邪说窜,允恭以党邪逐,谓犹得末减,而不宜以此谴大臣。
曾乃为之辞曰:“包藏祸心,移皇陵于绝地。“其不谓之深文以陷人也奚辞?夫穿地而得水石,谓非习其术者,而恶能知之?石藏于土,水隐于泉,习其术者,自谓知之,以术巧惑人,实固不能知也。
浸使中和、允恭告曾于石未露水未涌之时,而为之名曰宜子孙,曾能折以下有水石而固拒之乎?真宗既不葬于此矣,仁宗无子,继有天下者,非真宗之裔,又岂曾仍用旧穴之罪乎?
中和以为宜子孙,妄也;曾曰绝地,亦妄也。两妄交争,而曾偶胜。中和、允恭且衔冤于地下,勿论谓矣。天下之恶谓怨谓,而欲其窜死也,久矣;一闻抵法,而中外交快。
乃谓奸邪病国之辜,不昭著于天下以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