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向警察报告等到任平被警察传讯时,我怕带着这样的东西会受到连累,所以才向警察报告任平把项链送给我时,只是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当时他的神态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证,任平的涉嫌已基本认定他于是被扣押了
认为他有罪的刑警以下列各点证明被告任平的罪状
一、任平持有被害者的项链其所谓捡到的乃是谎话
二、残留于被害者内的为血液ab型男子的,此与任平血型吻合
三、任平由“春秋山庄”至红叶谷车站前商店步行往返所费时间过长通常只需要五六十分钟的路程,实际花费时间达78分钟多出的时间可推定为任平对贺杉犯罪所费
四、任平在去的路上曾经为熟人所目击,但在回程上则无根据推测,任平在归程上行色似乎相当仓促“春秋山庄”的邻居大婶曾经目击他回来时的神态证明说“匆匆忙忙地回来,和他搭讪也没有理会”,以及该旅馆女服务员田莲作证说:“任平回来时神态慌张,而且略微显得兴奋”被告行凶后之神态不难由此推测
部分刑警基于以上的事实做了这样的推定——任平于6点10分从“春秋山庄”徒步走出后,曾经在路上遇见两个熟人,而后于6点40分左右抵达车站前的商店他在这里买小食品费时约5分钟,于6点45分左右走出商店他大概这时在车站前看到贺杉,于是向她搭讪被害者贺杉搭乘下午6点10分抵达的公交车在红叶谷站下车,而后于7点5分前走过吊桥,这段时间她可能是在车站前徘徊着由前后时间来推测,被告所称在车站前马路上遇见被害者一词应无疑义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识,只是见色起意,于是用花言巧语诱惑被害者,一起走过前往吊桥的前小道,于7点前走过这座吊桥,依据位于该吊桥北岸东侧木炭店主的女儿证词,她于电视正在播报7点前的广告时,曾经目击过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女人和一名男人一起走过吊桥虽然这个男人的样子和服装由于黄昏薄暗和距离太远,无法确切辨认,但穿红色衣服的女人为被害者贺杉,而同行的男人即为被告,这一点该不难判断
依据推测,走过吊桥后,被告将被害者带至草地,同时向她要求由于被害者极力抵抗,因此其项链很有可能为被告所拉断,或在扭打之际掉落
被告终于以蛮力将被害者压服,以方式逞其被害者事后心有不甘,可能声言要向警署报案,或大吵大闹不已有人于下午7点多钟时听到发自现场附近的女人的叫声此为证明
根据推定,顿起杀意的被告由背后将被害者猛力推落河水中而使她溺毙被害者的手脚虽有数处擦伤,但这是因和被告